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3.4.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規定。
注:1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于30m。單層或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其與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5.2.2條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立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必須相鄰建造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墻均為不燃燒體,當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其他建筑貼鄰建造。
3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范第6.5.2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4 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原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7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12.2.1條的規定,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有關規定。
3.4.3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3的規定,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其間距可不受表3.4.3規定的限制。
3.4.4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煤和焦炭場除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有關規定,且不應小于13m。
3.4.5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不設天窗、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護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3.4.6 廠房外附設置有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用不燃燒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總儲量不大于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但當該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m。
3.4.8 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他類別的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0 m2)時,可成組布置。當廠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當廠房建筑高度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相鄰兩座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按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確定。
3.4.9 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建在城市建成區內。
3.4.10 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分級,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加油(氣)機、儲油(氣)罐等與站外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建筑、鐵路、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以及站內各建筑或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的有關規定。
3.4.11 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與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和第3.5.1條的規定。
3.4.12 廠區圍墻與廠內建筑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5m,且圍墻兩側的建筑之間還應滿足相應的防火間距要求。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1的規定,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12.2.1條的規定。廠內鐵路裝卸線與設置裝卸站臺的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不受表3.5.1規定的限制。
表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
注: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第3、4項物品儲量不大于2t,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大于5t時,不應小于12m,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3.5.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2的規定。
表3.5.2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注:1 單層或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m。
2 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3.3.2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3.5.3 當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不設天窗、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護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3.5.4 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之間及糧食筒倉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
3.6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3.6.2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中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
3.6.3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其泄壓面積宜按下式計算,但當廠房的長徑比大于3時,宜將該建筑劃分為長徑比不大于3的多個計算段,各計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為泄壓面積:
3.6.4 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不應采用普通玻璃。
泄壓設施的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
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輕質墻體的單位質量不宜超過60kg/m2。
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
3.6.5 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輕質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應盡量平整、避免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
3.6.6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必須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及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應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設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
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
3.6.8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
3.6.9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實體墻與其他部分隔開。
3.6.10 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的實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錯位設置。
3.6.11 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廠房的管、溝不應和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該廠房的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
3.6.12 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設置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3.6.13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
糧食筒倉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3.6.3條的規定執行。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其他糧食儲存設施應采取防爆措施。
3.6.14 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中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宜按本節規定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3.7.1 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3.7.2 廠房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1 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2 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3 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4 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5 地下、半地下廠房或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
3.7.3 地下、半地下廠房或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 廠房內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表3.7.5的規定經計算確定。但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m,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0.9m。當每層人數不相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凈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
3.7.5 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應設置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高層廠房,應設置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室外樓梯、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6.4節的有關規定。
3.8 倉庫的安全疏散
3.8.1 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3.8.2 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于3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 m2時,可設置1個。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8.3 地下、半地下倉庫或倉庫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倉庫或倉庫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糧食筒倉、冷庫、金庫的安全疏散設計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和《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范》GB 50322等的有關規定。
3.8.5 糧食筒倉上層面積小于1000m2,且該層作業人數不超過2人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3.8.6 倉庫、筒倉的室外金屬梯,當符合本規范第6.4.5條的規定時可作為疏散樓梯,但筒倉室外樓梯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3.8.7 高層倉庫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3.8.8 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戊類倉庫外,其他倉庫中供垂直運輸物品的提升設施宜設置在倉庫外,當必須設置在倉庫內時,應設置在井壁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內。室內外提升設施通向倉庫入口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