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城市化的發展,地下空間建筑越來越多,其功能也越來越復雜。進而,各種消防安全問題也不斷暴露出來。因此,地下空間的消防安全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日前,北京、上海等地均開展了針對地下空間建筑尤其是地下出租房屋的消防整治活動。地下空間建筑消防安全日益受到關注,因而,加強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設計和管理尤其重要。
在消防設計和安裝方面,地下建筑主要涉及到滅火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設備、防火門、防排煙系統、應急照明及疏散標志等消防設施,國家相關消防規范對此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防火門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高層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乙級的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由經濟部指定認可實驗室,根據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防火門國家標準GB_12955-2008,防火門耐火試驗法測試合格,并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驗證登錄證書及授權標識者,稱之為防火門。依據美國NFPA及IBC規范所定義之防火門為能夠共同提供開口部一定程度之防火保護之任何防火門扇、門樘、五金及其它配件之組合。